在职职工异地住院费用结算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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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:2016-07-07
  •     由于工作的需要,公司很多职工(医保参保人员)被派往异地(又称“非统筹地”,即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省、市和地州(市),不含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。)工作和生活。在此期间存在生病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出院后费用如何结算、报销等问题,现将与此相关的管理要求向大家作如下说明:
        一、异地住院管理
        1.办理《昆明地区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》。凡长期(一年以上)派驻在异地工作的职工均可以办理“异地安置表”,由公司医保办交五华区医保中心审核备案。外派异地工作一年以内的职工,也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。
        2.职工出差、探亲、休假、旅游期间,在云南省内发生异地住院,门诊“抢救”的就医行为时,需由公司医保办到五华区医保中心办理异地“突发疾病”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并经确认后,即可住院治疗(也可先抢救住院治疗后办手续)。
        3.职工因出境(含港澳)工作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期间发生住院的,依照《社会保险费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,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(即费用不予报销)。
        二、异地住院结算(报销)管理
        1.凡符合上述第一项要求的职工,生病住院时可直接用医保卡和现金(尚未开通医保卡的地区)结算。如果费用由本人垫付、出院报账时,需提供如下资料:①住院发票或收据;②费用明细或汇总清单;③出院证或出院小结、出院记录;④病情诊断证明;⑤医院等级,是否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。由公司医保办交五华区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事宜。
        2.凡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职工,出院报账时,除提供以上5项资料外,还需提供⑥病危通知书或重症病历及抢救资料;⑦用药处方,检查报告单;⑧外派出差、探亲、休假证明及单位核实的证明;⑨医保卡、身份证复印件等。未办理过“备案”手续的职工,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报销。因此,如果不是急、危、重病症,只是普通疾病患者,建议回昆明治疗。
        3.上述②的职工,在异地就医,必须到当地医保的定点医院就医,违反此规定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。
        4.上述②的职工,结算医疗费用时,只能结算一所定点医院的基本医疗费。如果出现多家医院的医疗费用单据,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院证明。
        三、医保结算和医疗互助报账的关系
        1.凡是在省内异地住院可直接用医保卡结算的,出院后只需提供如下资料:①住院收据;②省、市医疗费用结算单(表九)(盖章)即可进行医疗互助报账。
        2.出院用现金结算的,除按上述规定完成医保结算后,继续进行医疗互助报账,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。
        3.凡是在异地违反以上规定住院的职工,所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的同时,也无法进行医疗互助报账,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自己承担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公司医保办 2016年7月

     
        现已经把《在职职工异地住院费用结算须知》发到公司工会群共享!请各家单位负责人务必掌握其内容,宣传给每一位在职职工!
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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