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垫资施工、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,不合理赶工期将对主管人员追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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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:2019-09-16
  • 如今的工程行业竞争激烈,一些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,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。

    “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”的出发点,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、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。

    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,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,拖延工程结算时间,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,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,并直接影响对材料、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。

    前段时间,国务院公布了《政府投资条例》,7月起正式起施行。

    该《条例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,明确禁止“施工单位垫资”、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,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:

    1、禁止“垫资施工”: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

    2、不得随意压缩工期: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
    3、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、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 

    4、及时竣工决算: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,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。

    5、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 

    随后,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“关于做好《政府投资条例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”,要求各地:

    1、全面清理不符合《条例》的现行制度。

    对政府投资方向、资金筹措、投资方式、决策程序、投资计划、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《条例》的内容,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。

   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《条例》的,应当予以废止;

    个别条款与《条例》不一致的,应当进行修订;

    2、清理范围: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都应纳入清理范围。

    3、进度要求:

    2019年7月1日之日起,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《条例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,一律停止执行,相关工作以《条例》规定为准。

   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,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;

    2019年12月31日之前,完成修订、废止程序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来源:建筑行业观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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