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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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:2016-07-12
  • 前言

    2016年5月1日起,建筑业全面"营改增"。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,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,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,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,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,税负只减不增。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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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征税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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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包括

    工程服务、安装服务、修缮服务、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

    不包括

   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、建筑图纸审核、工程造价鉴证、工程监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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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二、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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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般纳税人

    会计核算健全,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

    小规模纳税人

    会计核算不健全,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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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、计税方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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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般纳税人

    小规模纳税人

    老项目

    新项目

    老项目

    新项目

    计税方式

    一般或简易(选择)

    一般

    简易

    简易

    注:老项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,无施工许可证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。

    新项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,无施工许可证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。

    读表可以得出:

    1.对于小规模纳税人,不管新老项目,均为简易计税。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,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。可以开具3%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  2.对于一般纳税人,情况就比较复杂。首先是老项目,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。分别适用11%税率和3%征收率。对于新项目,一般情况下,适用一般计税方式。但是在过渡期,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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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四、特定行为简易计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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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特定行为

    标准

    计税方式

    清包工方式

   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其他收费

    (3%征收率)简易计税

    甲供工程

   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和动力

    建筑工程老项目

   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(标准同上)

   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,在以上三种情形下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,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,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。一经选择,36个月内不得改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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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五、异地项目纳税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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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,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。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时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[2016]第17号公告,纳税情况具体如下:

    [转载]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(详细政策+税率+解决方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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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读表可以得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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