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908号
感谢您的光临!您是第50450099位访问者!
技术支持: 方森科技前言
2016年5月1日起,建筑业全面"营改增"。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,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,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,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,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,税负只减不增。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:
?
一、征税范围
?
包括 | 工程服务、安装服务、修缮服务、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|
不包括 |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、建筑图纸审核、工程造价鉴证、工程监理 |
?
二、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
?
一般纳税人 | 会计核算健全,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|
小规模纳税人 | 会计核算不健全,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。 |
?
三、计税方式
? | 一般纳税人 | 小规模纳税人 | ||
老项目 | 新项目 | 老项目 | 新项目 | |
计税方式 | 一般或简易(选择) | 一般 | 简易 | 简易 |
注:老项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,无施工许可证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。
新项目是指,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,无施工许可证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。
读表可以得出:
1.对于小规模纳税人,不管新老项目,均为简易计税。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,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。可以开具3%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2.对于一般纳税人,情况就比较复杂。首先是老项目,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。分别适用11%税率和3%征收率。对于新项目,一般情况下,适用一般计税方式。但是在过渡期,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。
?
四、特定行为简易计税
?
特定行为 | 标准 | 计税方式 |
清包工方式 |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| (3%征收率)简易计税 |
甲供工程 |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和动力 | |
建筑工程老项目 |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(标准同上) |
虽然对于建筑企业,在以上三种情形下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,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,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。一经选择,36个月内不得改变。
?
五、异地项目纳税规定
?
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,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。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时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[2016]第17号公告,纳税情况具体如下:
?
读表可以得出: